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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号远洋大厦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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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25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英力股份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英力股份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英力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英力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英力股份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英力股份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英力股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英力股份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英力股份现持有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 9月 5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1523336724686H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1542.766 万元,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戴明,经营范围为“冲压件、金属结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塑料材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2、根据英力股份的《公司章程》,英力股份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经本所核查,英力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英力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激励对象的确定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

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数量

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股票期权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

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具体范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及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力股份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已于 2026年 9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已于 2026年 9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回避表决。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英力股份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如有)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英力股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英力股份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英力股份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激励计划(草案)》已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英力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及公

司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夏天、鲍灿、孔成君,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夏

天、鲍灿、孔成君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

1、英力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及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

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英力股份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7、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黄国宝郭光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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