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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56证券简称:英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84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103429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2783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1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64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1916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69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64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00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6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3%;

反对14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62%;反对14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7%;弃权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305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

反对10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36%;反对106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40%;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国宝、白涵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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