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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安市井开区优特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聚和恒

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特利”)77.9385%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

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于本说明公告前,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

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优特利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合法拥有标

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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