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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律师事务所J1A YUANLAWOFF1CES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1·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0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5)-02-110

敬启者:

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英力股份”)的委托,本所担任英力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英力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期间(即,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公司股东、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根据英力股份提供的《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对象类型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提供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核查期间

本次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9月10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存在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姓名 关联关系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2025年9月10日结余股数(股)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期间

蔡家培 标的公司董监高 700 700 0 2024.11.26-2025.05.07

崔孟伟 标的公司董监高 20,700 20,700 0 2025.02.11-2025.04.09

王晚娥 交易对方董监高 10,300 10,300 0 2025.02.24-2025.03.07

汤耀科 交易对方相关人员 8,000 4,100 4,680 2024.12.18-2025.04.25

姓名 关联关系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2025年9月10日结余股数(股)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期间

李长安 审计人员近亲属 3,800 4,100 0 2025.01.02-2025.07.22

鲍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 12,900 27,000 2,527,121 2024.11.18-2025.04.25

注:上市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上市公司总股本179,523,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部分人员在核查期间累计买入股数<累计卖出股数+结余股数,均系 2025年4月25日取得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蔡家培、崔孟伟、王晚娥、汤耀科、李长安、鲍磊均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系基于自身对英力股份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英力股份股价走势的市场判断及自身的财务状况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属正常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英力股份股票交易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披露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没有其他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英力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3、本人承诺至英力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英力股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英力股份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亦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英力股份的股票。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相应损失。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英力股份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本所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黄国宝

郭光文

2025年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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