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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56证券简称:英力股份公告编号:2026-028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吉安市井开区优特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聚和恒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9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77.9385%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9月10日披露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5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225号)。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

后的交易方案,同意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内容调整前调整后

优特利投资、费维群、聚和恒达、优特利投资、费维群、聚和恒达、聚聚和能达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能达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12个月、24个月(或者,业绩承诺补分别对应按照30%、30%、40%比例偿期间届满且主要股东实现承诺业绩

分批解除限售,在相应的解除限售或完成业绩补偿之日,以孰早之日为前不得转让。准)分别对应按照60%、40%比例分批创新二号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司解除限售,在相应的解除限售前不得关于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转让。

(即,2025年4月24日)时,对创新二号为私募投资基金,在公司关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于本次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即,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且创新2025年4月24日)时,对其用于认二号不存在(1)为公司控股股东、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满四十八个月,且创新二号不存在(1)

(2)通过认购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股份锁定

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情形,创新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重期安排二号以该部分已满四十八个月资产组发行的股份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情形,创新二号以该部分已满四十八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个月资产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其他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产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其他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产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若因该等股份由于公司实施送红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若因该等股份由于公司实施送红股、亦遵照前述的锁定期进行锁定。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照前述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监管机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照相关监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述锁定期届满后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调整的内容外,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一)重大调整的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如下:

1、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

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

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

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相关锁定期的调整不属于交易对象变更、标的资产变更、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规定,该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重组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前审阅了相关议案,同意议案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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