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
2024年4月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与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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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且续聘或解聘意见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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