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有投资者向建工修复(300958)提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规定了矿区修复时限为闭坑后2年内,且确定了生态修复费用强制提取且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这些新的规定保障了生态修复费用,极大降低了生态修复公司回款的风险,预计矿区修复需求将加速释放。贵司是否在未来投标的项目中向矿区生态修复类项目有所侧重?
6月12日公司回答表示:感谢您的关注和宝贵建言。新《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从法定时限、专项资金保全等维度完善矿区修复制度,有效改善行业回款环境、加速市场需求落地。矿山生态修复为公司重点拓展方向,标志性项目的成功实施,为公司紧抓政策窗口期扩充项目订单、快速兑现政策红利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