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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

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

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万丽酒店4楼董事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2人,代表股份10706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85%。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84人,代表股份11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通过现场或

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5人,代表股份1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

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所有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8、《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

严杰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顾慧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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