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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汪坤、曹建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5-06-16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73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89811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汪坤、曹建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7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汪坤、曹建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汪坤、曹建新:

2022年至2024年三季度你公司对数字营销业务进行核算时,未能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业务的性质,将部分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数字营销业务按总额法确认,导致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坤、财务总监曹建新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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