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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6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专项核查意见

1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003-03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业科技”)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业科技的委托,担任通业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通业科技终止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

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2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部分知情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根据通业科技发布的公告文件,通业科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并于2026年5月29日发布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者终止重组。因此,本次自查期间为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5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3专项核查意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周丽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周丽霞系上市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中获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员工李恒瑞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5月29姓名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日结余股数(股)

周丽霞2025.12.27-2026.05.290348000

注:周丽霞最后一笔交易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周丽霞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

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时不知悉通业科技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李恒瑞未向本人透漏本次交易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情形。

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专项核查意见

李恒瑞就其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一、本人直系亲属周丽霞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

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情形。

三、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法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5月29账户类型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日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2025.12.27-2026.05.2924100208004580户

招商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5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

东方财富系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信息披露服务的咨询机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5月29账户类型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日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2025.12.27-2026.05.2964006400100户

东方财富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一、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本公司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终止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三、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

和承诺函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

6专项核查意见

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7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忠

经办律师:

任宝明陈锦屏龙建胜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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