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黄强、共青城思凌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
思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智、共青城思凌智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盛等2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凌科”或“标的公司”)91.6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审计机构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评估机构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备考审阅机构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
招商证券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分别聘请招商证券、信达、容诚、中水致远和上会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备考审阅机构。除前述中介机构外,还聘请了境外律师香港何韦律师行(Howse1Williams LLP)对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耿豪吴耀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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