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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55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业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

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数量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1法律意见书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

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予

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

义部分仍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1、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2法律意见书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2025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5年3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4、2025年3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汪顺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5年4月14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8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5年4月21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5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3法律意见书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价

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数量调整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5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现有股份总数1026643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现根据上述情形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

的调整方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4法律意见书

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由400万股调整为5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448万股,预留部分的数量由80万股调整为112万股。

(二)本次价格调整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5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以现有股份总数1026643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现根据上述情形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

的调整方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5法律意见书

P= 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2.48元/股调整为

(12.48-0.45)÷(1+0.4)=8.59元/股。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数量调整和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均为2025年5月20日。

3、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首次

授予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的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6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向首批次95名激励对象授予44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9元/股。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拟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12.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9元/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出具《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和《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5年5月20日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8.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48万股;同意以2025年5月20日为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以8.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2万股。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

字(2025)第3182号《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第318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激励对象出具的

书面声明,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下述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

7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

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及本次授

8法律意见书

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忠

经办律师:

陈锦屏龙建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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