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或“公司/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32448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87.1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5531.7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055.4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投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规范性
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26层
保荐代表人樊长江、杨付
联系电话0755-8168281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961
注册资本17728.00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 B 座 19 层、A注册地址座19层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 B 座 19 层、A主要办公地址座19层法定代表人李海波实际控制人李海波联系人李海波
联系电话0755-2696930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3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3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2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
心技术以及业务状况;
7、每年对发行人开展1次的现场检查;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报告事项说明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吴中华因个人原因
离开国投证券,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相应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职责,2021年8月11日起由杨付接替吴中华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1、2022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安信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出具《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海
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深水海纳在编制
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信用减
值损失、纳税调整、政府补助等事项,导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2年7月8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安信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出具《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18号)。监管函认定:深水海纳2021年度净利润同比下
降50%以上,但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底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3报告事项说明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条、第6.2.1条、第6.2.2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国投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9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0号)。监管措施认定:深水海纳在坏账准备计提、收入成本核算、特许经
营权摊销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此外,深水海纳在三会会议记录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资金管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2024年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对国投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出具《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号)。监管函认定:深水海纳在坏账准备计提、收入成本核算、特许经营
权摊销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
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国投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2、公司营业收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呈下滑趋势;工程项目回款周期
长、地方财政紧张导致支付能力下降,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公司采取多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包括加强应收款项的催收、采用银行借款、资金拆借、转贷及票据融资的方式缓解现金流压力;公司已披露银行账户冻结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
4报告事项说明露义务,督促公司做好经营规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业绩情况,并进一步防范潜在风险。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推荐工作以及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存款已全部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5(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樊长江杨付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段文务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