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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20 查看全文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2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

六栋B座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4月29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

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B座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海波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9188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68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471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15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1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2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1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2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议案8、议案9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及其关联人需回避表决且不可接受其他非关联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115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87%;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5%;弃

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630%;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335%;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3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117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11%;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5%;弃权

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876%;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335%;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88%。

4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115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84%;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5%;弃

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604%;反对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335%;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6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96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47%;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53%;弃

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8168%;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84%;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4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334%;反对1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189%;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7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587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334%;反对117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5决权股份的1.5189%;弃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147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52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283%;反对1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43%;弃

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5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2375%;反对1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837%;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88%。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94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13%;反对7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9%;弃

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818%;反对7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147%;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3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75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368%;

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12%。

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2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5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368%;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1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47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99%;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24%;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7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42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384%;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892%;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2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0937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08%;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18%;弃

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7766%;反对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445%;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8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表决情况:同意79086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18%;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0%;弃

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5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846%;反对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575%;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7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114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71%;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9%;弃

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764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462%;反对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7892%;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顾明珠黄欢年月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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