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薪酬和津贴管理,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三)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除董事外的全职职务,且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1—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兼顾责任、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依据岗位职责大小、履职贡献程度等确定薪酬水平。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
表现紧密挂钩,切实强化激励与约束的双向作用。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盈利能力及财
务状况相匹配,确保薪酬分配的合理性与持续性,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中长期激励协同原则。将中长期激励纳入薪酬体系,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创造。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职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详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准备薪酬核算所需
材料、核算与发放薪酬及津贴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独立董事
公司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工作内容及对公司的贡献,向其发放独董津贴。
—2—第七条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领取薪酬;已退休的兼职外部董事由公司发放工作补贴,标准为税前5000元/月,年底考核为优秀的,额外发放税前
4万元/年的工作补贴,考核为称职的,额外发放税前2万元
/年的工作补贴。
第八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由公司发放,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
第九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
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表现为导向,结合岗位职责重要性、分管工作目标完成度及公司整体经营规划等综合确定。
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含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四个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结合岗位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
结合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及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三)专项奖励
—3—专项奖励是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等,在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外进行的专项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其中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实行股权激励等将另行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参考同
行业薪酬数据,结合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情况及岗位变动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薪酬和津贴的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津贴由公司按年发放;专职外部
董事的薪酬,按照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相关规定执行;已退休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考核额外发放的工作补贴,于考核结束后随当月工作补贴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采用按月预发和年度清算的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预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
绩序时进度完成情况,按季度预发放;年度薪酬总额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核算,扣减已预发薪酬后,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专项奖励由公司一次性支付。
(三)任期激励于任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四)中长期激励按照有关激励政策支付。
—4—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的次月起,调整或停发相关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退休月份的次月起,停发相关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下列款项,扣除后剩余部分足额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政策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第十七条薪酬追索扣回触发条件具体如下: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
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四)绩效考核结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5—遗漏,导致已获薪酬发放依据不成立的;
(五)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当追
索扣回薪酬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于符合上述触发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以下
程序实施薪酬追索扣回: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违
规事实、损失金额及责任认定情况,形成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结合违规情节轻重、损失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扣减未支付薪酬的比例或金额,以及追回已发放薪酬的范围和金额,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薪酬追索扣回的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协同执行,向相关人员出具薪酬追索扣回通知书,明确执行依据、金额及支付期限;(四)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薪酬退还,逾期未履行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第十九条薪酬追索追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经离任或退休的人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6—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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