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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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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 399号

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8栋 18层 04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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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hai Shenzhen-Hong Kong Cooperation Zone Shenzhen China

Tel.: +86-755-86702172 Fax: +86-755-86702175

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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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Tianjin·Guiyang·Shenyang·Shijiazhuang·Kunming·Nanning·Lanzhou·Shenzhen·Jinan·Taiyuan·Hangzhou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 8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做出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6年 8月 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9月 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议案的议案》,并于 2026年 9月 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更正后)》,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4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

中设广场B栋19层1915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中华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2866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037%。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52229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621%。经验证,出席法律意见书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767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96%。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59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99.8211%;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9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93%;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5%;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表决结果:通过

1.0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59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1%;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9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93%;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5%;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表决结果:通过

1.03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59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1%;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9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93%;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5%;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4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593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1%;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6%;

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49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93%;反对 268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5%;弃权 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表决结果:通过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关于选举方中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9%。

方中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关于选举李春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8%。

法律意见书李春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关于选举程国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266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6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89%。

程国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关于选举陈小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8%。

陈小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关于选举刘炜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8%。

刘炜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关于选举郁红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8%。

郁红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关于选举罗景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8%。

罗景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关于选举汝毅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16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16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608%。

汝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嘉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杨富鹏 李 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许允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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