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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1—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在买入前3个交易日/卖出前18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

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

—3—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六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4—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5—(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6—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7—(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

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8—附件1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交易计划如下,请董事会予以核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9—附件2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公司董事会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

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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