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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64证券简称:本川智能公告编号:2024-0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

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

13日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9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9人,代表股份3975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9742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3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宣芸龙、刘岩冰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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