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综合
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
1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参照本条第(二)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执行,按月领取董事津贴;
2、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3、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董事长),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按第九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
2献、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固定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包括年度绩效、季度绩效等。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
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考核周期考核后予以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效益
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各项津贴和福利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核发,不含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中。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且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并结合内部制度规定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3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
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或职务调整,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
第二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业绩发生亏损的,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6年度开始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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