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川智能”或“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对本川智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3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469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469.00万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1069.1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30.8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10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本次发行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以及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原计划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金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号投入金额拟投入金额珠海硕鸿年产30万平米智
135618.8033454.1033454.10
能电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本川智能泰国印制电路板
223758.3910545.9010545.90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2900.002900.002200.00
合计62277.1946900.0046200.00
注: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合计数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原因系公司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除承销保荐费之外的发行费用且未予置换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金额,是公司基于本次实际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求综合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仅针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调整其余项目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原计划投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金额由29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万元,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金额由46900.00万元变更为
46200.0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