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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邮编:518034

42 & 41 & 31DE & 2401 & 2403 & 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12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104/FY/2025-1703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15:00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9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089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408%;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8人,代表股份8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

(三)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9人,代表股份9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6%。

(四)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三名非独立董事,其中,董晓俊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208955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江培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208956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数的99.7315%;曾玓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208965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8%。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刘红明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208965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8%;陈文洁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208956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陈楚云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208956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5%。

(3)《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同意3215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85%;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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