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俊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证券代码 300964.SZ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8月5日股票上市地深交所创业板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7729.83万元注册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7号
电话号码0755-23490987
电子邮箱 security@allfavorpcb.com
官网 www.allfavorpcb.com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
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
经营范围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226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本川智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193246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2.12元。截至2021年8月2日,公司共募集资金
620706152.00元,扣除发行费用59810632.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60895519.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542 号
《验资报告》验证。
三、保荐工作概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2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3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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