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证券简称:本川智能公告编号:2025-10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满足授予条件,决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183.5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2.37%。其中,首次授予146.8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0.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0%;预留授予36.7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20.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
1予的激励对象按照首次授予标准执行。
5、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43元/股。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7、授予日: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
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授出,否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8、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30%次授予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30%次授予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40%次授予之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30%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30%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40%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1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100%80%50%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5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3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4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2025年12月5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0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6.84万股,授予价格为25.43元/股。
四、本次权益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年12月29日。
(二)授予价格:25.43元/股。
(三)授予数量:146.84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104人。
(六)分配情况:
获授数量占授予总占总股本的序号姓名国籍职务(万股)量的比例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孔和兵中国5.603.05%0.07%
董事会秘书
52林俊良中国台湾核心员工4.002.18%0.05%
3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102人)137.2474.77%1.78%
4预留36.7120.00%0.47%
合计183.55100.00%2.37%
注:1、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归属安排: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30%次授予之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30%次授予之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40%次授予之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6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100%80%50%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公司于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可归属日前
公司于可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将取得激励对象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归属日
激励对象获授的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规定办理归属,结转可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激励对
象获授的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相应冲减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可归属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有关参数取值如下:
1、标的股价:56.43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72、有效期:14个月、26个月、38个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58%、24.87%、22.09%(深证综指最近14个月、26个月、
38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9%、1.34%、1.36%(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82%(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子—元件”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金融数据终端)。
(三)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成本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46.84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4519.382360.331389.93674.1494.97
注:上述预计结果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以审计结果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以及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8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
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日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内容)未违反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符合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5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46.84万股,授予价格为25.43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应当继续按照
9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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