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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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104/FY/2026-1027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6年 9月 24日召开的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24日 15:00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4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股份 48946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4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6人,代表股份 546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1%。
(三)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
64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1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9%。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36人,代表股份546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1%。
(四)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编 提案名 表决分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码 称 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 (股)《关于 总表决 49488 99.991 0.0086
4240 0 0% 0
投资建 情况 360 4% %设多层高端互其中,
1.00 连产品
中小股 64552 99.347 0.6525
华南智 4240 0 0% 0
东的表 0 5% %造基地决情况项目的议案》《关于 总表决 49487 99.989 0.0101
4980 0 0% 0
拟与南 情况 620 9% %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其中,
2.00 理委员
中小股 64478 99.233 0.7664
会签订 4980 0 0% 0
东的表 0 6% %投资建决情况设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通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