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证券简称:本川智能公告编号:2026-03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3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469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469.00万张。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1069.1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830.8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年 4月 23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1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及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珠海硕鸿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硕鸿”)与东北证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项目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名称珠海硕鸿年产中信银行股份30万平米智能
有限公司南京81105010137030143551000.00电路产品生产溧水支行建设项目本川智能泰国中信银行股份本川智能
有限公司南京81105010139030144039000.00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溧水支行目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1259053958100011426370.56补充流动资金雨花科技支行珠海硕鸿年产杭州银行股份30
珠海硕鸿有限公司深圳44030410600004535780.00万平米智能电路产品生产分行建设项目
合计1436370.56-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主要差异为已使用部分资金投入
募投项目、使用部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未予以置换的发行费用。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管辖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管辖支行。
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外签署《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珠海硕鸿作为甲方二,或称为“甲方”;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银行分别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作为丙方;
其中甲方一、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及东北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甲方二、杭州银行及东北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8110501013703014355和账号4403041060000453578,以上2个专户仅用于甲方“珠海硕鸿年产30万平米智能电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账号
8110501013903014403仅用于“本川智能泰国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账号125905395810001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放和使
2用。以上账户均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丹丹、杭立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制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1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3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