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5证券简称:恒宇信通公告编号:2024-027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
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会计政策《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金额:人民币元会计政策变更受影响的报表项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的内容和原因目合并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递延所得税资产17339.0417339.04
释第16号》“关于单项递延所得税负债16952.5316952.53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盈余公积38.6538.65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未利润分配347.86347.86处理”的规定合并母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受影响的报表项
的内容和原因目2022.12.312022.12.31
/2022年度/2022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递延所得税资产8868.758868.75
释第16号》“关于单项递延所得税负债8476.268476.26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盈余公积39.2539.25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未利润分配353.24353.24处理”的规定所得税费用-5.98-5.98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