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深登记”)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
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
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如果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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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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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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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及深交所、证监会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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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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