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永丽)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永丽,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8年6月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就读于西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会计学获博士学位。2001年1月至2009年8月就职于郑州教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财务处任会计主管;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就职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任讲师;2016年5月至今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商学院副教授、教授。2025年5月至今,于恒宇信通任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
1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自任期内上任以来,亲自出席董事会5次、股东会3次,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本人对2025年任职期间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2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3次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与
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审议事项2025年第三次独《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32025年5月8日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2025年第四次独
42025年8月18日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1-9月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
2025年10月172025年第五次独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5日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内审部门定期工作状况并听取内审负责人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
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实施情况、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外部审计机构等针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
况进行充分沟通。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献计献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5年度,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十五天,并做好相应工作记录。
公司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我们履职创造有力的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为保障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期内时刻监督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进行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地信息披露工作。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关切,以保障全体股东及时、全面、公平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同时监督高管人员的言行规范,防止发生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形。
2.重视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公司通过规范的平台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重视公司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对公司创业板上市后如何利用规范的平台保持与投资者日常交流提出了相关建议。
3.重视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监督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监督尤其重要,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监督、检查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经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募集资金不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以及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披露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度本人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4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且该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出具的相关报告均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情况,能够较好地保护投资者。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续聘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对公司规范治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新的一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刘永丽
2026年4月1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