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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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情形。
上述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方可通过。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担保事项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
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被担保人应当至少在审议对外担保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
日向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
期的财务报表、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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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
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担保日常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
外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当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四)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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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总经
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和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负责对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和人员予以追究,并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
第二十六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收到前述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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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
修改而本制度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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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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