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6证券简称:共同药业公告编号:2026-017
转债代码:123171转债简称:共同转债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
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26.84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1-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23年2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姬建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的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2月2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两名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员工所在单位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以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2-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年度
- 3 -目标值(Am) 触发值(An)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归属期/预
2025年154%103%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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