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
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
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3914人,其中合伙人182人,注册会计师1053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董-1-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续聘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
二、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的工作安排,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年度审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等与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在执业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
立性等方面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业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2月25日、2025年4月15日,公司分别组织召开2025年度审
计第一次沟通会以及第二次沟通会,审计机构针对公司2025年审计需与审计委员
会沟通的事项进行汇报,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责任、2025年度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等,审计委员会对主要事项发表意见。
(三)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
四、总体评价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以
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报告真实、准确、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