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一月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全部行为,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权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该行为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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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
(三)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的;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
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四)暂缓披露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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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数据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确保剩余披露内容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整体判断。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申请豁免披露该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
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披露时需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内部审核与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董事长确认,董事长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并签字;
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及时登记入档,由
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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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临时报告、豁免定期报告或其中有关内容等);
(二)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信息类型(重大交易、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客户供应商信息、核心技术信息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内部审核程序执行情况;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函;
(八)其他必要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做好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相关人员需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最新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及审批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却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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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露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已符合解除条件的信息的;
(五)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权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或相关主体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行为的,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后续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最新规定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附件为必备配套文件,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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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事项填写内容
申请部门/子公司申请人员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涉及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其他:
信息类型□核心技术信息□经营数据信息□客户/
供应商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
息□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具体内容(请详细描述信息的核心要素、涉及范围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请说明符合本制度第几条款项,附相关证明材料)
暂缓披露期限(如申请暂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数量共人,名单详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意见签字:
日期:年月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签字:
日期:年月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签字:
日期:年月日
董事会审议意见(如涉及重大事项)□同意□不同意
审议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其他备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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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序姓身份证所在单位与公司知悉知悉保密承诺联系备号名号码及职务关系日期方式签署情况方式注
登记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复核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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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名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现就保密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严格保密该内幕信息,不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传播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承诺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法违规的,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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