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9证券简称:恒帅股份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123256债券简称:恒帅转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753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28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920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33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33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7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律师、任嘉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74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26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6%;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19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70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5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19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70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2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5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5%。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19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70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5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19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707%;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99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651%;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352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83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06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67%;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3540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86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61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弃权3540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84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06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567%;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3540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3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86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61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弃权3540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7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8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阮芳洋律师、任嘉骏律师见证了本次
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