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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69证券简称:恒帅股份公告编号:2025-100

债券代码:123256债券简称:恒帅转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采取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700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11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040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6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0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0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许玲玉、任嘉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89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9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4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许玲玉、任嘉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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