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9证券简称:恒帅股份公告编号:2025-029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599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49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72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5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78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5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8%。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许玲玉、陶琳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81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2%;反对8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68%;反对8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8%;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2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81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3%;反对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13%;反对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4%;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78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14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23%;反对14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6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1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83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6%;反对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41%;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1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74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9%;反对18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45%;反对1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72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1%;反对1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8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856%;反对1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32%;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80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90%;反对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97%;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81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5%;反对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6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24%;反对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4%;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13%。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80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68%;反对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4%;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6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75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3%;反对14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1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67%;反对1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1%;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许玲玉、陶琳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