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9证券简称:恒帅股份公告编号:2025-115
债券代码:123256债券简称:恒帅转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的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 Hengshuai(Singapore)PTE.LTD.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4号),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32759.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
量32759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59.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29.0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229.9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5]9241号)。
二、本次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近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序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户余额(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泰国新建汽车零部
1 OSA11443690006322份有限公司 件生产基地项目 0
三、现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
1波江北支行3302041060000235962产基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2574908747310008研发中心改扩建项目波江北支行
3100000301317812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
4100000301317823限公司产基地项目
510000030131783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
6 OSA11443690006322有限公司 产基地项目
四、本次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OSA11443690006322,截至_2025_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新建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_/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时遵守新加坡相关法律法规,若中国法律与新加坡法律冲突,应以中国法律为准(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国木、夏景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