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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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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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
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绿都大道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11月14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
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051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19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1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12%。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27%。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27%。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3527%。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27%。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27%。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3527%。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27%。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27%。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7928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4%;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4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83%;反对36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9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3527%。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陈阳阳
负责人:
沈国权刘晓映
二 O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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