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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亚精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文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2665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84000000股的31.73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人,代表股份17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2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5人,代表公司股份2843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8518%。其中,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68人,代表公司股份453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39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9以特别决议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2名,分别为王朝襄、苏玉莲,监票人2名,分别为李垂辉、吴华涛。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81%;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51%;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69%。

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81%;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51%;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69%。

3.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81%;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51%;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69%。

4.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81%;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51%;弃权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369%。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6%;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54%;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95%;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51%。

6.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39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13%;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236%;弃权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51%。

7.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6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1%;反对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67%;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51%;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82%。

8.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45%;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82%。

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7%;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45%;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273%;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082%。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冯玫:

陈媛: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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