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
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文喜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2日(星期五)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269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600000股的31.69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881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600000股的
29.6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8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600000股的2.0304%。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5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7600000股的3.1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13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600000股的1.16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8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600000股的2.03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议案2.01、议案2.02以特别决议审议。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2名,分别为刘静林、边长胜,监票人2名,分别为李垂辉、冯玫。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反对3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027%;反对3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631%;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343%。
2.00《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0%;反对3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8%;
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133%;反对32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604%;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63%。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3%;反对41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72%;反对41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36%;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92%。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7%;反对3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弃权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707%;反对3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950%;弃权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343%。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2%;反对3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弃权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761%;反对33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923%;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316%。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7200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反对4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728%;反对4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09%;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63%。
2.0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200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反对4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728%;反对41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09%;弃权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263%。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196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5%;反对4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8%;
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85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611%;反对42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81%;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008%。
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冯玫:
王佩琳: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