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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辰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一、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7

三、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9

四、结论意见................................................9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万辰集团、公司指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指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计划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授予价格指的价格

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权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归属条件指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有效期指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557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万辰集团委托,作为其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修订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修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修订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或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2022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符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以上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公司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相关内容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8月 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修订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公告》。

(七)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确定以2023年9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27元/股。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修订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特别提示”及“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中“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修订如下:

修订前: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对“第七章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中“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修订如下:

修订前: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4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修订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4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30%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上述内容的修订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针对上述修订内容,公司同步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涉及的相关部分一并修订。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修订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二次修订说明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尚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修订相关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修订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继张博阳

——————————钟丽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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