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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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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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72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辰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根据2025年4月19日发布于指定披露媒体的《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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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14:00在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37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5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93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86%。据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067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633%。
上述所有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12067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2067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1206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206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1206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六)《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同意1509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同意112066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526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1087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1%;
反对118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7%;弃权200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90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62%;反对1189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2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206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3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十一)《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176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2%;
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06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7%;反对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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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万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南京万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1087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1%;
反对110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45%;弃权
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7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904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162%;反对110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94%;弃权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4%。
(十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1153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5%;
反对537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55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7%;反对537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十四)《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11206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
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09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9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刘继张博阳
_________________钟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