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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食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8 查看全文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6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6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9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16

第七章保密措施..............................................17

第八章附则.............................................露管理制度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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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度

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关于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

查)的相关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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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应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并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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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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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由证券部负责编制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

(四)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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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交

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

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聘请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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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

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8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处理。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上市规

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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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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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二十七)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11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八)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前款规定的12类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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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7.1.2条的规定。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三十)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13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14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

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中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上市规则》第七章所述重大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上市规则》中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

15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

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59-571号宏鼎云璟汇2栋5楼

16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邮编:510420

电话:020-36510920

传真:020-36503261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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