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5证券简称:商络电子公告编号:2026-039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4号绿地之窗C3-6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沙宏志先生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股东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107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40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4名,代表股份
249837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58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
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有230名,代表股份124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16%。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网络和现场)共2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4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7%。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230人,代表股份
124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6%。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01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04%;反对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0%;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01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8%;反对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04%;反对4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0%;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90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354%;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30%;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9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993%;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2%;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91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4%;反对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998%;反对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63%;弃权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98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3%;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59%;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1%;弃权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412%;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6%;
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12%;反对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6%;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1%。
本议案关联股东沙宏志、唐兵、刘超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6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97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34%;反对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5%;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6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85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1%;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407%;反对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41%;弃权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098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454%;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7%;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3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