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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瑞电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51号

致: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昊、洪锫锟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1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48号

公司1号楼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清平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2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5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

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899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353%。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7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927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30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与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经合并计算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

权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

权6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弃权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2%;反对6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弃权5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8%;反对6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弃

权2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六)《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1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

权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8%;反对70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2%;弃

权3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八)《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196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1%;反对75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

权4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九)《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860%;反对6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弃

权4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十)《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8%;反对64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

权4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十一)《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6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84%;反对78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9%;弃

权5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4%;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

权6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0%;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弃

权5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6份总数的0.01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9%;反对63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五)《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08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7%;反对6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弃权6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十六)《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193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0%;反对7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

弃权5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十七)《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李清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01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4%。

2、《选举邓瑞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累计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01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524%。

根据表决结果,李清平先生、邓瑞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八)《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李军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011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4%。

2、《选举芮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9011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4%。

根据表决结果,李军印先生、芮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张昊

_____________洪锫锟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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