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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瑞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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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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