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瑞捷”)于 2026 年 9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
规定及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15.2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2025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8月 29 日至 2025 年 9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5 年 9月11日,公司披露了《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9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 9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五)2026年 8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鉴于 2025年激励计划中有 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0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2. 鉴于 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70%,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6.6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
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5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处理 15.2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废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1.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