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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瑞捷”)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委员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98元/股。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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