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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关于深圳瑞捷2025年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135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深圳瑞捷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及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深圳瑞捷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指

限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激励对象 指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授予价格 指份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归属 指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归属日 指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归属条件 指足的获益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指号》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2025年 9 月 16日,深圳瑞捷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作废等事项。

2026年 9月 11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 9月 11日,深圳瑞捷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小玲已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比例为 4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年 9月 16日,前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6年 9月 16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比例为 4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达成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必须满足各项归属条件。经核查,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公司确认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公司确认及《2025年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并经公司确认,首次授予的 46名激励对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中,除 2名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外,其余 44名激励对象仍在公司任职,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5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 46731.6241万元,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5. 根据公司提供的《2025 年度股权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除归属前已

离职的 2名激励对象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0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4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70%。

6.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4 名,其中 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归属,最终实际归属

人数为 43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16万股。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首次

授予部分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97.16万股,同意公司在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后,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归属尚未进入归属期,尚待公司于归属期内办理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 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70%,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6.6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0.5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处理 15.24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1.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

2. 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归属尚未进

入归属期,尚待公司于归属期内办理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3.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林晓春洪玉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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