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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977证券简称:深圳瑞捷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星路8号星河

WORLD双子塔 东塔 26层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1358686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342119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0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65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16567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16567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54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

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96%;反对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4%;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11%。

关联股东吴小玲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13568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1%;反对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

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75%;反对6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3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袁普律师和左浩池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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