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在公司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七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累积投票程序及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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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参照第十一条处理。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时,其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1)董事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选举。(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3)股东按所持有的投票权,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股东将投票权以份数为单位集中或分散投给一名或数名董事候选人。投票时,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每名董事之后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份数。
第十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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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2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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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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